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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

发布时间:2015-08-06 10:14:58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本代理人接受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庭审前,我认真查阅案件相关材料,通过今天的开庭审理,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院参考。

一、本案基本事实

2014620,陈xx经人介绍进入被告江苏xx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工作,被安排在该公司位于xx县郭北新城区城建的新城实验学校建筑工地工作。其间,双方约定每月为计件工资,并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及办理工伤、养老等社会保险。同年7212145分许,陈xx与同班葛德根等数十工友在该工地加班后,其工程现场负责人请客吃饭后,返回员工宿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二、三原告的近亲属陈xx与本案被告构成事实劳动法律关系。

1、事实劳动法律关系的认定可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劳动关系成立需要同时具备的情形,即: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对于本案,被告和工亡职工陈xx均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同时,三原告近亲属陈xx,受被告的劳动管理,服从被告的安排,并严格遵守被告的各项劳动制度,并且被告为三原告近亲属陈xx等用人提供了员工宿舍。陈xx在该建筑工地从事的劳动业正是被告的业务的组成部分。结合原告提供葛德根等同班工友的证据材料,代理人认为,足以认定陈xx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事故发生后,被告认为属于交通事故,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即该公司部承担赔偿责任,仅仅处于人道主义原则进行补偿。代理人认为,职工在加班后在外吃饭返回职工宿舍发生交通事故系侵权责任和工伤事故的竞合,作为近亲属有权选择按照何种方式要求赔偿,并非被告认为的只能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的方式处理,其给予的经济补偿还是给予了极大的人道主义,这是严重不负责任的体现,也是推诿的体现,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该赔偿本身就是法定义务。

3、事故发生后,被告也积极处理善后事宜,其称已花费数万元。从常理上讲,如果陈xx不是工人,其也不会支付任何费用。我们相信正是因为陈xx为其员工,在其处上班,为其创造利益,才是其承担费用的初衷,这也是合乎常理和情理的,合乎逻辑。

三、xx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由法院重新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该委认为:一是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因不属于村委会的全县范围,不具有法律效力,该裁判理由存在片面和误差。因为村委会的职责是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是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调查情况出具的证明文书,对于该份证据应当依法采信。二是对于三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因证人未出庭作证直接予以否认,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证据规则,证人未出庭作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该证据无效。

综上,三原告的近亲属陈xx与被告之间事实劳动关系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于法无据,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

                       0一五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