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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发布时间:2015-04-06 14:45:04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公诉机关: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

2008年3、4月间,被告人陈某与桂林某经贸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联系,称其能向桂林某经贸发展公司提供近万吨硫铅锌原矿;同年5月30日, 被告人陈某与黄某在某城县城某旅社商谈了订立合同的具体细节;

2008年7月10日,被告人陈某在贵港市与桂林某经贸发展公司签定了月供货量为3000吨硫铅锌原矿的销售合同。次日,被告人陈某谎称其已在某城三江装好了4个车的矿,需要一笔运费为由,从桂林某经贸发展公司黄某手上骗取了公司预付货款人民币2万元。

裁判

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陈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17日起至2010年8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清,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法理分析

本案属于利用签订合同为幌子,骗取他人钱财的情形,在分析该案件时主要需要围绕合同诈骗罪的含义、构成要件以及其与诈骗罪、民事欺诈的区别等来梳理线索。

合同诈骗罪的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合同是整个经济市场中最为基本也最为关键的因素,它的良好运行不仅关系着合同签订主体之间经济利益的实现,也关系着整个市场健康秩序的建立,因此需要得到极大重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存在着诸多类似于本案的以合同之名骗取钱财的违法犯罪行为,极大程度上挫伤了主体经济活动的积极性,社会危害极大。

为了杜绝合同诈骗罪现象的继续发生,需要注意如下几点:

1、首先,从市场主体的角度来说,由于其是合同的签订者和履行者,也是避免合同诈骗的最直接行动者和收益者,因而首先需要提高他们的缔约能力和防欺诈能力,加强自我的防范意识。在签订合同之前,要先行了解对方当事人的资质和信誉,保持适度的谨慎。同时在经济往来中要注意坚持钱货两清单原则,来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预付款等手段先行骗取钱财而逃匿。此外,在合同相对方出现难以履行合同的情形时,要学会运用留置、不安抗辩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其次,从相关管理部门的角度来说,他们是市场行为的监督者,有义务为市场主体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加大监察力度,严格执法,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和工作效率,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做到对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

3、最后,从德治的角度来说,法律的严惩不应当作为预防和追究犯罪的唯一手段,作为信用危机的主要表现,合同诈骗从根本上说在于人们的商业道德观念尚未树立。因此需要树立良好的商业道德,鼓励正当追求经济利益的行为,坚决反对为谋利益而不择手段的行为。(说明属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