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律师网

www.xuanhanlaw.com

有关正当防卫裁判规则

发布时间:2017-04-08 15:04:35

有关正当防卫的17条裁判规则


目    录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11个案例)


[第40号]叶永朝故意杀人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权应如何理解与适用

[第127号]王长友过失致人死亡案——假想防卫如何认定及处理

[第133号]苏良才故意伤害案——互殴中的故意伤害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

[第138号]张建国故意伤害案——互殴停止后又为制止他方突然袭击而防卫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第224号]胡咏平故意伤害案——当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后便准备防卫工具是否影响防卫性质的认定

[第261号]李小龙等被控故意伤害案——特殊防卫的条件以及对“行凶”的正确理解

[第297号]赵泉华被控故意伤害案——正当防卫仅致不法侵害人轻伤的不负刑事责任

[第353号]范尚秀故意伤害案——对精神病人实施侵害行为的反击能否成立正当防卫

[第363号]周文友故意杀人案——如何理解正当防卫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第433号]李明故意伤害案——为预防不法侵害而携带防范性工具能否阻却正当防卫的成立

[第569号]韩霖故意伤害案——如何认定防卫过当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3个案例)


孙明亮故意伤害二审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年第2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诉吴金艳故意伤害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11期)

吴金艳故意伤害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11期)


人民司法·案例(3个案例)


针对众多侵害人防卫过当的刑罚考量(2016年第32期)

王靖故意伤害案——特殊防卫权应有防卫限度(2014年第4期)

牟某1等故意伤害案——对非直接加害人实施伤害行为的性质(2011年第12期)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第40号]叶永朝故意杀人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权应如何理解与适用


【案情简要】


1997年1月上旬,王为友等人在被告人叶永朝开设的饭店吃饭后未付钱。数天后,王为友等人路过叶的饭店时,叶向其催讨所欠饭款,王为友认为有损其声誉,于同月20日晚纠集郑国伟等人到该店滋事,叶持刀反抗,王等人即逃离。次日晚6时许,王为友、郑国伟纠集王文明、卢卫国、柯天鹏等人又到叶的饭店滋事,以言语威胁,要叶请客了事,叶不从,王为友即从郑国伟处取过东洋刀往叶的左臂及头部各砍一刀。叶拔出自备的尖刀还击,在店门口刺中王为友胸部一刀后,冲出门外侧身将王抱住,两人互相扭打砍刺。在旁的郑国伟见状即拿起旁边的一张方凳砸向叶的头部,叶转身还击一刀,刺中郑的胸部后又继续与王为友扭打,将王压在地上并夺下王手中的东洋刀。王为友和郑国伟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也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王为友全身八处刀伤,左肺裂引起血气胸、失血性休克死亡;郑国伟系锐器刺戳前胸致右肺贯穿伤、右心耳创裂,引起心包填塞、血气胸而死亡;叶永朝全身多处伤,其损伤程度属轻伤。后经一审、二审,被告人叶永朝宣告无罪。


【裁判要旨】


叶永朝虽准备了尖刀随身携带,但从未主动使用,且其是在王为友等人不甘罢休,还会滋事的情况下,为防身而准备,符合情理,并非准备斗殴。叶永朝在遭他人刀砍、凳砸等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不法侵害时,奋力自卫还击,虽造成两人死亡,但其行为属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第127号]王长友过失致人死亡案——假想防卫如何认定及处理


【案情简要】


1999年4月16日晚,被告人王长友一家三口入睡后,忽听见有人在其家屋外喊叫王与其妻佟雅琴的名字。王长友便到外屋查看,见一人已将外屋窗户的塑料布扯掉一角,正从玻璃缺口处伸进手开门闩。王即用拳头打那人的手一下,该人急抽回手并跑走。王长友出屋追赶未及,亦未认出是何人,即回屋带上一把自制的木柄尖刀,与其妻一道,锁上门后(此时其十岁的儿子仍在屋里睡觉),同去村书记吴俊杰家告知此事,随后又到村委会向大林镇派出所电话报警。当王与其妻报警后急忙返回自家院内时,发现自家窗前处有俩人影,此二人系本村村民何长明、齐满顺来王家串门,见房门上锁正欲离去。王长友未能认出何、齐二人,而误以为是刚才欲非法侵人其住宅之人,又见二人向其走来,疑为要袭击他,随即用手中的尖刀刺向走在前面的齐满顺的胸部,致齐因气血胸,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何长明见状上前抱住王,并说:“我是何长明!”王长友闻声停住,方知出错。该案历经一审、二审,被告人王长友被判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没收其作案工具尖刀一把。


【裁判要旨】


被告人王长友因夜晚发现有人欲非法侵人其住宅即向当地村干部和公安机关报警,当其返回自家院内时,看见齐满顺等人在窗前,即误认为系不法侵害者,又见二人向其走来,疑为要袭击他,疑惧中即实施了“防卫”行为,致他人死亡。属于在对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实施的假想防卫,其行为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因此,应对其假想防卫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依法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133号]苏良才故意伤害案——互殴中的故意伤害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


【案情简要】


1997年12月间,泉州市卫生学校97级学生平仙凤在泉州市刺桐饭店歌舞厅跳舞时,先后认识了苏良才和张阳挺,并同时交往。交往中,张阳挺感觉平仙凤对其若即若离,即怀疑是苏良才与其争女友所致,遂心怀不满。1998年7月11日晚,张阳挺以“去找一个女的”为由,叫了其弟张秋挺和同乡尤忠伟、谢朝炳、邱自守一起来到鲤城区米仓巷5号黎明大学租用的宿舍,将苏良才叫出,责问其与平仙凤的关系,双方发生争执。争执中,双方互用手指指着对方。尤忠伟见状,冲上前去踢了苏良才一脚,欲出手时,被张阳挺拦住,言明事情没搞清楚不要打。随后,苏良才返回宿舍。张阳挺等人站在门外。苏良才回到宿舍向同学苏金海要了一把多功能折叠式水果刀,并张开刀刃插在后裤袋里,叫平仙凤与其一起出去。在门口不远处,苏良才与张阳挺再次争执,互不相让,并用中指比划责骂对方。当张阳挺威胁:“真的要打架吗”?苏良才即言:“打就打”!张阳挺即出拳击打苏良才,苏良才亦还手,二人互殴。被害人张秋挺见其兄与苏良才对打,亦上前帮助其兄。苏良才边打边退,尤忠伟、谢朝炳等人见状围追苏良才。苏良才即拔出张开刀刃的水果刀朝冲在最前面的被害人张秋挺猛刺一刀,致其倒地,后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被告人被判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