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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不还是否天经地义

发布时间:2016-02-23 15:35:31

父债子不还是否天经地义


主持人:今天我们非常高兴的请到了四川聚鑫信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秦锐、牟桂林来给大家分享一件他办过的经典案件,希望能从这起案能对各位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有所启发。秦律师、牟律师,你们好,欢迎你们。

嘉宾:各位听众朋友们上午好。主持人好。

这个案例中的作为主人公是廖某, 2011年春节,一个朋友张某因为生意资金紧张,向他借款10万元,因当时数额较大,借款人向廖某出具了借条,并约定了在2011年底之前还清该笔款项,同时该借条上还有证人王某的签字。廖某与张某两人家住得很近,且平常也往来频繁,交情很不错,更重要的是张某家庭条件还不错,为人也很讲诚信。所以,廖某对于该笔出借的款项丝毫没有担心,他心里想这笔借款在到期之后,张某就会如期归还。谁知就是这笔他以为万无一失的借款,让其打了一场官司。

主持人:是啊,一个家庭条件不错且很讲诚信,且知根知底的人所借的款有什么担心的,更不用说还有借条和证人?

嘉宾: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人就是这样无常,生命有时真的脆弱。2011年8月,张某因为一次急性肺炎没有放在心上,以为是小问题,但后来急剧恶化,于当月因抢救无效死亡。张某去世后,廖某还去参加了张某的葬礼,对于该笔款项其仍然不担心,但没过几天,王某打电话告诉廖某,张某小儿子已转让父亲张某生前的门市,这让廖某心里有了一丝不安。所以廖某就打算去咨询律师,看律师有什么建议。

主持人:对的。在日常的生活中,如果涉及到法律问题的时候,还是需要咨询律师的,那样可能降低法律风险。

嘉宾:事情还得从张廖某出借10万元说起。廖某原系宣汉人,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就只身远赴深圳,经过其勤奋苦干,他从2001年起就在深圳市经营一家小型的物流公司,总体收入很不错;2009年春节后,他就回宣汉发展。因为他为人耿直仗义,为人大方真诚,朋友很多,在宣汉的生意也是做得红红火火。2011年正月初五,张某到打电话约廖宏出来聚一聚,廖某接听电话的时候,王金正在跟其一起。之后,廖某叫让张某到他们所在的茶楼来。到了茶楼后,张某耷拉着脑袋,一副闷闷不乐的样子,廖某就问怎么回事。张某告诉廖某,他的货款在去年年底的时候很多都没有收到,年后又要进货,手头上缺少资金,实在没有办法了,到银行去贷款不仅手续繁杂,审批时间长,最重要的是现在银行的贷款太难了,所以只有向廖某求救。

张某本身是做生意的,家庭经济条件还不错,同时其为人还是很讲诚信的,很多的朋友都对其评价颇高。之后,廖某在与妻子电话商量后,最终决定出借10万元。张某在借款时说,第一这个数额比较大,我还是要给你写张借条;第二,亲兄弟明算帐,我还是按照银行的贷款利率支付借款利息。

当天就在该茶楼,廖某通过银行柜台向张雪峰转账10万元;张雪峰也写了一张借条“今张某(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630809XXXX)因资金困难,现在廖某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借到人民币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于2011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同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落款是借款人:张某时间:2011年2月9日”因为王某也在现场,张某主动让王某作为证人在借条上以证人的名义签字按捺。张某将该借条交到廖某手里,并再三感谢。借到钱之后的张某心情明显好了很多,心里的一块心病终于依靠廖某得到了解决。

廖某在出借了40万元之后,自己仍和往常一样经营这自己的生意,而张某呢,也是同样忙着自己的生意,俩人平时也常往来,生意多是红红火火的。

2011年8月的一天,张某在其QQ空间里发表了一句说说“今天感冒了,有点难受,但这两天生意太忙了,等忙完了这几天再去看医生。”廖某还在其说说留言“兄弟,钱可以赚,身体是革命的本钱哦。”

没过几天,廖某接到张某儿子的电话,在电话中语气低沉的说其父亲在人民医院因抢救无效死亡。廖某在接到电话后,愣住了,想到一向身体健康的张某就这样的走了,还感慨到“生命真的好脆弱,人说没就没了”。在参加完张某的葬礼之后,廖某生活继续如常,没有一丝变化。直到2011年9月3日,王某打来电话询问张某是否归还10万元借款的事情,同时告诉廖某,张某儿子已经将门市转让了。接完王某电话后,廖某开车前往张某所在的门市一看究竟。当他看到实际情况与王某所讲一致时,心里不竟泛起了嘀咕,心里有一丝丝不安。他知道这个门市的产权证上是登记的张某,现在张某儿子转让门市,他是否知道其父亲借钱事宜?因为现在钱没有到期,是否可以主张归还,如果可以主张,应该像谁主张?

主持人:是啊,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主张未到期债权?如果可以主张,应当向谁主张呢?

嘉宾:廖某到我们四川聚鑫律师事务所来咨询他所遇到的情况如何处理。我们接待了廖某,廖某讲述完了整个借款事宜和现在的状况,并表达了自己的疑虑。在听完其讲述后,我们隐约意识到他出借的10万元在借张某死亡后,其子并未向廖某提出10万元借款的解决方案,并且没有通知廖某的情况下就已将该门市出售了,对于廖某这个债权人而言,收回借款存在较大风险?于是,我们建议廖某电话约张某儿子出来,询问这笔借款他是怎么打算的,并在通话过程中全程录音。再根据张某儿子的回复决定下一步。

主持人:那张某儿子与廖张某儿子见面后,当时情况怎么样?张某儿子是否认可其父亲借款的事情?他是否愿意归还呢?

嘉宾:张某的妻子已去世多年,他们也只有一个儿子,在家里资金周转不开的状况下,父子二人肯定知晓借款事宜,并且10万元不是一个小数目,从常理推测, 张某儿子应当是知情的。在我们律师事务所咨询后,廖张某儿子当天即与张某儿子电话约好在茶楼见面。见面后,开始寒暄几句后,一说到张某在廖某处借款10万元,张某儿子表示不知道该情况,并且表示即使借款事宜是真的,那也只能找他父亲,因为古人说的父债子不还,跟他没有关系。二人不欢而散。廖某对于张某儿子的无赖行为也感到万分无奈。

第二天,廖某又再次来到我们律师事务所,对于张某儿子的否认,他非常激动。当时将该案委托给我们所办理。在正式接受委托后,廖某将借条的原件带到我们办公室,我们核实了该借款的真实性。同时,要求廖某配合我们到其转账银行打出当时转账记录。

主持人:是不是在银行打出转账记录和借条就可以到法院起诉了呢?如果就这样起诉,廖某能否要回其借出去的10万元呢?

嘉宾:这是最基本的案件事实,但是我们要对当事人负责,必须准备其他的证据材料,才能做到对案件的掌控。如果我们仅以其借条就想当然认为借条就是张某所写,那可能在开庭时就会面临着很多突发的情况,那是很危险的。

主持人:如果不准备又会面临什么样的突发情况呢?我们起诉到底要准备什么证据材料呢?

嘉宾:因为我们是站在我们这方当事人的立场和角度去思考问题,所以存在倾向性。如果张某儿子在开庭时指出其父亲写的借条不是他父亲本人书写的,也不是其签字的怎么办?这是最大的风险?因为在之前廖某与张某儿子的沟通中,张某儿子就否认了其知晓其父亲借钱事宜,所以这种情况是很大可能会出现的。同时,张某儿子已经出售其登记在其父亲名下的门市,也意味着该财产已转移,该交易受到法律保护。

主持人:那这种情况下,作为廖某怎么去合理合法的维护其正当权利呢?

嘉宾:作为当事人寻求律师的帮助,是维护其自身的利益不受侵犯,也可能是挽回其损失。律师存在的目的就是最大程度的保障当事人的利益。所以,结合案子的具体情况,张某儿子出售的门市的有50万元,价值足够偿还张某生前在廖某处借款10万元,我们立即向法院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了担保。法院在收到我方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也对做出了对张某儿子银行个人账户上冻结10万元现金的裁定书。这样,张某儿子达不到转移财产目的,也就不会影响到判决结果存在的执行风险。

因为诉前财产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有30天的期限的,如果财产保全申请人在该期限内不向法院起诉,那么该保全就失效,冻结10万元现金就回自动解封被支取,所以我们必须在收到保全裁定书30天内收集齐充分的证据向法院起诉。

主持人:前面说到,我们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赢了官司输了钱,那么在诉前财产保全之后,我们又该如何准备证据材料呢?

嘉宾:对于证据材料,我们一定要对每个案子做到全面充分。所以我们从如下几个方面准备:一、关于原告,我们让提供他本人其妻子提供身份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作为原告,因为虽然是在借条上张某是在廖某处借款40万元,但由于廖某和他家属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所以共同列为本案的原告;对于被告,根据借条上张某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到其所在辖区的派出所凭律所介绍信和律师证调取其家庭成员的户口信息,用以明确张某的继承人有哪些,以便在起诉时列为被告,这样就不会出现漏列被告的情况出现,通过公安机关户籍信息调查得知,张某同住户籍上也只有一个孩子就是前面提到的张某儿子。所以,在向法院起诉时,张某儿子就是本案唯一的被告;二、关于证明借款事实方面:让廖某提供借条,并对廖宏做了一个详细的接待笔录;因为该借条上有证人王某,所以对王某也做了一份调查笔录,以明确该借款事实的真实性;让廖某在其转账10万元的银行打印该笔借款的转账记录,并加盖该银行的公章,用以证明该分材料的真实性;在准备了这些材料之后,基本的证据材料就差不多了,但是该案仍然存在的风险是如果张某儿子在庭审时否认张某的签字不是其本人书写的,加之张某已去世,所以可能会出现死无对证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怎么应对这种可能出现的状况。

主持人:那还需要准备些什么来应对这种可能出现的状况呢?

嘉宾:对于是不是本人书写的,这是可以通过笔记鉴定来实现的,但因为在本案中借条上的签字的人已经死亡,所以,我们只能根据其生前书写的笔记进行比照。廖某回忆起张某和他还有过生意往来,刚好有几张货单上有张某与别人签字,这几张货单都是在场时书写的。同时我们还到OB欧宝体育网页登录房产管理局调取了张某申请办理门市的财产权利的登记信息,上面的签名是本人签署的。所以,这是准备的防止张某儿子不认可借条上的签字不是其父亲本人签署的准备。

主持人:请问秦律师,我们可以在起诉前就对该笔记进行鉴定吗?

嘉宾:对于是否在庭前就单方进行笔记鉴定,我的建议是暂时不做单方的鉴定,因为,有可能对方当事人会不认可一方当事人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这种情况下,对于当事人是费力不讨好的事情。因为在本案中,张某儿子不认可10万元借条上的张某签字是我们的假想,有可能在法官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会认可,这是最乐观的一种结果;如果当事人当庭仍旧不予认可,我们可以当庭申请笔记鉴定,那样就由法院进行委托,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各方都会认可。

主持人:是否在准备了上述材料后,你们就着手准备起诉?

嘉宾:是的。我们在准备了上述材料之后就一纸诉状将张某儿子起诉到OB欧宝体育网页登录人民法院,当然要在诉前保全的规定的30天的期限里,这点各位听众朋友要注意。



主持人:好的。谢谢秦律师为我们大家分享的案例。今天的法治时空就是这样,感谢大家的收听。

(文中均系化名)